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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业主因欠款将房屋以物抵债后能反悔吗?

2021-05-06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 |1279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如无特殊原因,不能反悔。如下面这个原因,法院就驳回了业主要求撤回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及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关于林卖家的诉请,第一,林卖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涉案房屋的登记权属人,20181231日《保证承诺函》中的保证人一栏签名,确认其父亲林某对案外人何某向盘某的借款350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债务已到期,为偿还债务,同意将涉案房屋以物抵债。本案没有证据表明该《保证承诺函》不是林卖家的真实意思表示,林卖家为其父亲的对外担保债务将涉案房屋以物抵债也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林卖家无法推翻其自身签署的该《保证承诺函》,该《保证承诺函》对林卖家具有法律约束力,林卖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承诺。

第二,林卖家于201952日出具不可撤销并经当地领事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盘某全权代理出售涉案房屋的相关手续,实为落实上述《保证承诺函》约定的以物抵债内容,据此盘某作为债权人得以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指定的李买家名下,实现以物抵债。涉案《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亦是为实现以物抵债、完成交易过户所签署的交易文件和必备交易环节,并非通常意义上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房屋买卖合同。林卖家称盘某作为受托人违反诚信原则,出售涉案房屋未征得其同意等,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第三,从涉案房屋的交付情况看,盘某、李买家称涉案房屋由林卖家交付给其,盘某、李买家并举证其持有涉案房屋的业主卡及交付物业管理费的凭证。作为林卖家而言,一方面称盘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出售涉案房屋,另一方面对涉案房屋为何由盘某、李买家占有使用未作出合理解释,且本案无证据表明盘某、李买家系通过非法手段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也无证据证实林卖家在诉前对此提出异议,进一步印证了林卖家将涉案房屋以物抵债并实际交付房屋的事实。综上,林卖家提起本案诉讼,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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