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无效。构成流押条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叶卖家向银某公司借款,并用自己的房屋抵押,同时签订委托书,到期不还款,银某公司可直接卖其名下房产,收取房款。最终法院认定该约定无效。
判决书节选:
关于银某公司以叶卖家名义与郭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出售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法院认为,首先,银某公司主张其有权代理叶卖家处分涉案房产的依据为双方2013年4月2日签订的《委托书》以及2014年4月23日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但对同类交易模式的法律性质认定已经过与本案直接关联的9501号案审理后作出了确定,即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通过签订《委托书》全权授权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产,相当于让渡了房屋产权人的全部权利;抵押权人未经抵押人同意即自行出售涉案房屋并收取房款,收取房款后并未告知相关当事人及对具体抵扣款项进行结算,实质上等同于将抵押房屋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所有,从而认定各主体所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及《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构成流押条款。本案中,银某公司与叶卖家签订的《委托书》《反担保抵押合同》中有关银某公司可全权代理抵押人处置抵押物并直接收取售房款等约定内容与另案完全一致,虽叶卖家未到庭参加诉讼,但银某公司也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将售房情况及债务抵扣情况明确告知叶卖家,因此法院认定本案所涉《反担保抵押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构成流押条款,银某公司以叶卖家名义出售房屋的行为因违反《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关于禁止流押的规定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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