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以房抵债后若存在剩余价值如何处理?
张静律师解答: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债权人需赔偿给债务人剩余价值部分。如下面这个案件,以房抵债的债务金额为119万,房产价值经评估为159万,最终法院判决债权人赔偿债务人差价39万元。
判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 袁某应否承担赔偿涉案款项396988元。本院认为,涉案《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基于陈某达与袁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成立的以房抵债性质的合同,故应对双方之间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以确定涉案房产的出售价格是否合理、是否与市场价格相当。
首先,根据陈某达、黄某向袁某兰、钟某诗出具的委托书,明确将出售涉案房产、签署房产买卖合同及办理转名过户及产权登记手续等事项授权予袁某兰、钟某诗代为执行和处理。袁某兰作为委托代理人与袁某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等行为的效力,依法应及于陈某达、黄某。
第二,涉案房产过户至袁某名下之后,黄某于2014年8月28日向袁某出具收据,从其中“本人收到袁某交来陈某达的两份借款原件,一份金额是70万元借据,一份金额是3万元的借据;袁某已代陈某达还清银行贷款,袁某与陈某达之间的债务已结清,房屋产权及使用权移交给袁某”等内容来看,其对于以涉案房产抵偿袁某与陈某达之间的债务应是认可的,但其中未对房产抵债后若存在剩余价值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第三,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于上述收据中记载的两张借据、以及袁某代为偿还银行贷款等事项所涉债务金额分别为70万元、30万元,44367元的事实均予确认。据此,本案以房抵债的债务金额应为1196367元(70万元+30万元+466367元)。根据法院依法委托广州上某评估公司对涉案房产在2014年7月5日的市场价值所作评估及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袁某与陈某达之间的实际债务金额与评估机构核定的市场价值之间存在一定差额,虽未达到明显不合理低价的标准,但根据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结合对涉案《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性质的认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等事实的考虑,就实际债务金额与房屋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396988元(1593355元-1196367元),袁某作为已实际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人,理应予以退赔。判决袁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某赔偿396988元。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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