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以房抵债的权利人能提执行异议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实践中亦并不禁止以房屋抵偿真实债务的行为,只要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即可提执行异议。如下面这个案件,以房抵债的权利人提执行异议,法院就支持了。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何某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本案中,首先,何某与海某公司早于2001年7月6日就签订《关于以商品房抵偿货款的协议书》,约定海某公司以涉案房屋抵偿其所欠何某的债务。广州市海珠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5月8日出具批复文件认可海某公司转让涉案房屋的行为。《关于以商品房抵偿货款的协议书》签订于2001年,证明何某的债权产生于2001年之前,结合海某公司关于其拖欠何某货款以及签订《关于以商品房抵偿货款的协议书》的过程的陈述,足以认定何某与海某公司的债权债务真实存在。云某公司主张以物抵债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实践中亦并不禁止以房屋抵偿真实债务的行为。其次,涉案房屋查封的时间为2017年9月29日,何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关于以商品房抵偿货款的协议书》签订且何某实际开始使用的时间早于云某公司基于另案生效判决对涉案房屋的申请查封时间。再次,海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才取得产权登记,同年9月29日涉案房屋被查封,本案无证据证明何某对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负有过错。因此,法院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认定何某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一、不得执行广州市海珠区某房;二、(2019)粤0105执异X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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