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如是2013年7月28日签的借条,则两年诉讼时效的话,最后一天是2015年7月28日。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认为起诉的最后一天是2015年7月27日,以过了诉讼时效驳回原告诉求。二审改判认为2015年7月28日才是起诉的最后一天。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3年7月28日黄某与邹某签订了《协议书》确认了双方的债权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15年7月27日止。黄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邹某发送短信告知相关的债权转让事宜,吴某并于当日向一审法院递交起诉资料提起本案诉讼,即吴某提起本案诉讼时,是在《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二审对吴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诉讼时效问题。2013年7月28日黄某与邹某签订了《协议书》后,吴勇勇、黄建辉于2015年7月28日向一审法院递交起诉资料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原审对于诉讼时效的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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