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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前男方向女方借款买房,离婚能起诉还款吗?

2020-09-0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455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仍然可以,婚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因结婚而发生混同或是免除的法律效果。如下面这个案件,婚前男方跟女方借款336万买房,婚内公证将婚前房产赠与女方一半产权,离婚后女方起诉归还婚前借款336万。男方主张女方已经取得了一半产权,可以不用还款。但法院认为,借款是借款,房产赠与是赠与,不能混同,但双方口头同意以一半产权抵一半借款,故判决男方归还婚前借款168万。

判决书节选:

针对争议焦点一,李某与高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李某主张其向高某出借3360676元用于购房,高某则抗辩双方为合作购房关系,不存在借款事实。首先,李某主张与高某存在借贷关系,有《借款协议》以及《收据》为证,高某对于《借款协议》和《收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其中明确载明高某向李某借款337万元并确认收到借款。其次,《借款协议》签订后,李某确有以高某名义向案涉房产开发商账户转款用于购房,表明款项已实际交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自借款交付时起生效,据此双方借款关系成立有效。第三,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发生于结婚之前,生效判决业已认定高某用该借款所购房产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虽然双方于婚姻期间办理公证,约定李某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但该公证属于高某对其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高某用向李某的借款购房与李某占涉案3703房产二分之一份额的两项事实,在时间上具有先后性,在逻辑上相互独立,二者并不矛盾。第四,高某关于“为购买房屋用于结婚居住,双方约定以高某名义购买房屋”的主张并无证据证实,而高某在离婚诉讼中明确表示其仅是和李某借钱,仅涉及还款问题,与其房屋无关,李某不应主张他的房屋,即高某自身对于借款一事亦是确认的。最后,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间的结合,本质上亦属于契约,婚后男女各自保持人格独立,因此李某与高某之间婚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因结婚而发生混同或是免除的法律效果。鉴于李某已经实际通过公证取得涉案3703房的一半产权,其在离婚案中亦自认高某通过公证方式先行将涉案3703房的一半产权划归李某作为涉案款项的偿还,则李某再要求高某偿还全款不应予以支持,根据公平原则,高某应向李某偿还借款的一半即1680338元,并自2013112日起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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