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要。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已交付使用,发包人未提质量问题,就还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告为个人,不具备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资质,其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双方均未举证证明涉讼工程的竣工合格时间,但涉讼工程已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当事人并未就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故原告有权参照依据其与被告之间的约定向其主张工程款。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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