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售的公寓买卖纠纷中,是否适用商品房交楼标准?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适用。如下面这个案件,承租人称公寓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故不具备交楼条件。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无租赁房屋须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方能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房屋已具备交楼条件。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物业是否符合交付标准的问题。涉案合同附件约定的交楼标准属于装修标准,刘某无证据证明已有的装修瑕疵影响其正常使用租赁物,故其针对装修瑕疵所提出的异议并不足以证明涉案物业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涉案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8年2月8日前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8年7月4日通过消防验收,已符合前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无租赁房屋须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方能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刘某以涉案物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才具备交付条件缺乏合同依据以及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刘某称涉案房屋系用于商业活动,虽然涉案物业于2018年9月6日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但在2018年9月1日之前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消防验收,且已有企业于2018年9月1日前以位于涉案项目的房屋作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登记并开展经营活动,由此可见,涉案房屋所具备的条件对于实现刘某合同目的并无实质影响。据上,法院认定涉案物业在2018年9月1日前已经具备基本交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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