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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著名商品房预售合同诉讼律师 解除合同咨询

2020-09-0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211人看过举报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不想买了,解除合同要赔偿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要。看合同约定和对方的诉讼请求,还要看已经交了多少钱,只交了定金就没收定金,如还交了首付,可能还要赔偿违约金。但一般赔偿款总额不会超出购房者已经缴纳的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购房者交了16万。单方解除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房价的20%,如按这个标准计算,就超出16万了,于是法官调整了违约金为房价的10%,这样刚好146,购房者还能再退14

判决书节选:

《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第二期首付房款应于在20181210日前缴纳,但洪某至今未交纳第二期首付房款,构成违约,达到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某公司诉请解除涉案《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某公司主张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交易总价×20%+《商品房装修合同》的装修及配套服务费用×20%。涉案《商品房装修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中某公司要求依据涉案《商品房装修合同》第8.2条主张全部装修及配套服务费的20%的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涉案《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附件七补充协议第16.2条约定,洪某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应向守约方中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该商品房交易总价的20%计算。洪某在答辩中申请调整违约金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综合涉案合同履行情况、洪某逾期违约情况、中某公司的实际损失情况,本院酌情确定洪某按照《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交易总价1469796元的10%146979.6元向中某公司支付解约违约金。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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