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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购买未出证的期房后,应起诉谁办理产权证?

2020-09-02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319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若开发商已经同意了且已经网签,则可以直接起诉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如开发商不同意,则发生纠纷应起诉卖家。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购买期房,并经开发商的同意后直接与开发商进行了网签,后原告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上述房屋的登记手续时,得知卖家未缴交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相关税费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于是起诉卖家配合办理产权证。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不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应属于债权转让关系,原告享有要求开发单位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权利。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蔡买家要求陈卖家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前提为双方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陈卖家、何卖家与祈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后,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地产买卖登记确认书,其后,祈某房地产公司与陈卖家、何卖家、蔡买家同时在交易中心办理了更名手续,虽然《番禺市商品房预售(分期付款)转移确认书》、《番禺市商品房预售(分期付款)转移通知书》均显示陈卖家、何卖家将涉案房屋通过买卖的方式转移所有权给蔡买家,但没有证据显示双方签订过房屋转让协议,《番禺市商品房预售(分期付款)转移确认书》中显示房屋转移范围为全部,成交房价与契约房价均为323442元,转移情况为分期付款,证明陈卖家、何卖家此时尚未履行完毕与祈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陈卖家、何卖家将未履行的合同付款义务、及获取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同时转移给蔡买家,符合合同法关于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相关规定。番禺交易中心最终确认涉案房屋的鉴证情况载明开发单位为祈某房地产公司,权属人为蔡买家,购销合同号还是原陈卖家、何卖家签署的合同编号,可见祈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屋买卖契约的合同相对人,对于陈卖家、何卖家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蔡买家不持异议。陈卖家、何卖家与蔡买家之间关于《房地产买卖契约》的债权债务的转让符合《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主体变更后,蔡买家作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购买方,得以以自己名义继续履行合同,这在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房款结算发票载明的付款人为蔡买家也有体现。因此,陈卖家、何卖家与蔡买家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蔡买家以此为由要求陈卖家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蔡买家作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购买方,在已履行完毕房款支付义务后,享有要求开发单位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权利,蔡买家可按照双方约定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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