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事诉讼中,物业公司开的居住证明能立案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民事案件中,多种案件需要查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来认定管辖法院。如被告没有办理居住证,则需街道办出具居住证明。一般法院仅凭街道办出具的居住证明立案,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力太弱,不予采纳。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不予采纳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采纳了另外个案件中,被告自认的居住地址。
判决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广州保某花园物业服务中心所出具的数份居住证明前后内容相互不一致,广州保某花园物业服务中心仅凭对业主、住户进行询问就开具居住证明,其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在(2018)粤0103民初X号案中曾自述其自2010年1月起一直居住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在无充分反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上诉人就管辖权问题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的自认作为依据,认定其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此外,李某提交的水电量缴费凭证亦为佐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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