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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双方能通过合同约定构成欺诈的情形吗?

2020-09-0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358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欺诈行为属于法定意义上的概念,当事人不能任意约定。如下面这个二手车买卖纠纷案,双方合同约定如买车后发现车辆有某些瑕疵,则卖家构成欺诈。后买家发现车辆多处有焊接痕迹,起诉卖家欺诈。法院认为欺诈是法定情形,当事人不能任意约定。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定事实:2017113,王某和强某公司签订以强某公司为甲方,以王某为乙方的汽车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方以13.4万元向乙方转让车牌为粤W×××××雷克萨斯汽车二手车一辆。购车款转入甲方(原车主)指定的账户,账户名为陈某。乙方在收车后发现甲方车辆有以下情形的,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甲方欺诈为由要求甲方返还购车款及支付相应赔偿:1.发现伪造或篡改里程表或发动机号的;2.发现车辆为赃车或被抢劫车辆的;3.隐瞒车辆被水浸或火烧等事实,致使车辆价值严重贬值的;4.隐瞒车辆发生过严重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或人身伤亡事实的;5.其他应告知而未告知的事实或隐瞒车辆的缺陷导致价值贬损等事项。

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欺诈行为属于法定意义上的概念,当事人不能任意约定。综上,王某主张强某公司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意义上的欺诈行为,本院不予认可。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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