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如父母没有住处,则即使是自己的房子,起诉父母搬出,法院也不会支持。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依据《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彭某作为涉案房屋的业权人虽然有权要求他人搬出涉案房屋,收回房屋使用权。但彭某对涉案房屋行使的物权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黄某为彭某的母亲,彭某对黄某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扶助不只限于给付赡养费的形式,更包括提供最基本的生活物质(如居住权)保障。现彭某以行使所有权为由,要求黄某搬迁及赔偿使用费有违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彭某该诉请亦违背了民法总则第八条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因此,彭某的诉请本院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