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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共有人独占租金,起诉支付租金需哪些证据?

2020-08-0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621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1、涉案房屋由被告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的证据;2、被告自何时起至今收取租金的数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起诉被告支付租金100万给自己,但证据不能证明,最终败诉。

判决书节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本案中,毕弟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毕哥将其与毕弟、案外人毕某共有的涉案房产出租,并主张毕哥应将自20011月开始收取租金的三分之一共100万元分给毕弟,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证明毕弟的诉讼请求成立,毕弟需举证证明如下事项:1、涉案房屋由毕哥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2、毕哥自20011月至今收取租金的数额。毕弟在一审中提供了照片和报警回执,二审中则补充提供了5份《租赁协议》作为证据。上述证据中,照片和报警回执不能证明涉案房屋由谁出租使用,《租赁协议》仅有复印件或由案外人备注真实的复印件,即使该协议真实,协议记载的出租人为案外人苏某或甘某,上诉人毕弟不能证明苏某或甘某是受毕哥指使或委托出租涉案房屋,也不能证明苏某或甘某将涉案房屋的租金交给了毕哥。上诉人在二审庭询过程中表示申请法院调查出租屋管理中心对涉案房屋登记备案的出租人情况,但该申请已经超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期限,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系由毕弟在出租管理并收取租金,其主张毕弟向其支付自2001年租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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