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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人把持经营不公开财务,能起诉退还出资款吗?

2020-08-0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1681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被告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掌握经营期间的收支账目及明细,却不向原告合伙人公开,且最终合伙项目倒闭,原告起诉退还全部出资款获法院支持。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魏某、欧某签订的《个人合伙协议书》合法有效。根据涉案协议约定,双方合伙的主要目的是成立并经营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大源南丰路的“中通快递某分拣仓”,现魏某陈述该合伙项目已经关门没有运营,欧某既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推翻魏某的主张,视为欧某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法院对魏某的陈述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双方签订涉案合伙协议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涉案合伙项目已不再运营,欧某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掌握经营期间的收支账目及明细,理应积极主动根据协议约定履行合伙终止后的事项,但欧某并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的约定,魏某据此主张解除涉案合伙协议并要求欧某返还投资款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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