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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290讲:公司破产后,为股权激励而设置的合伙企业员工要担责吗?

2025-12-25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214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用。如下面这个案件,某甲公司破产后,管理人将某甲公司的股东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员工)陈某、刘某起诉要求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该合伙企业并未从事经营活动,仅是为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而设立的,该合伙企业不能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其次合伙企业内部的员工离职后,要转让或回购合伙股份,从此不再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再次,陈某、刘某离职后,主动发函要求退伙,但公司未予处理,到账陈某、刘某仍被登记为合伙企业合伙人。最后,破产管理人以陈某、刘某未办理退伙手续为由要求其对某甲公司承担出资责任,将到账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法院不予准许。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陈某、刘某应否对某合伙企业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某甲公司20187月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13%的股权是作为员工持股的,应由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经公司股东大会选定的合伙企业或独立法人持有? 在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的职工情形下,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可见本案中,某合伙企业是某甲公司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具有特殊性质,其特殊性体现在:1.某合伙企业仅作为员工股权激励平台,不从事其他经营活动;2.该员工持股平台由经股东大会选定,其成员依照公司章程及其设立目的,应当由公司员工组成,成员实际上由公司指定,某合伙企业的合伙成员无权自行决定合伙人的构成和变更等? 从其特殊性质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其一,某合伙企业因不从事经营活动,并非合伙企业法意义上正常从事经营的合伙企业? 其二,某合伙企业作为某甲公司的登记股东,无法以自己的意志决定和处分其股权,无法行使股东的全部权利,与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具有明显区别? 其三,在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离职等原因不具备公司员工身份后,某甲公司应当重新确定员工持股平台的成员,或通过转让、回购某合伙企业的股份等方式清理该员工持股平台的权利义务? 其四,因某合伙企业的注销涉及其所持有的某甲公司13%股权的转让或减资问题,陈某、刘某作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无权自行决定注销某合伙企业? 陈某虽然仅提交了《珠海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某、刘某关于尽快履行“公司注册资本中拟分配给管理层股东事宜”的催告函》的复印件,未提供原件,但从某丙公司提交的《广东某丙有限公司对<关于要求履行未实缴出资担保义务的函>的回复》来看,可以合理采信陈某、刘某因离职已经向某甲公司提出了退出合伙或由某甲公司重新确认持股平台成员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要求,但某甲公司未予采取措施,导致陈某、刘某未能办理退出合伙的工商登记手续? 某甲公司也无证据证明陈某、刘某实际享受了公司股权收益? 本院认定陈某、刘某对某合伙企业的出资义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现法院已受理对某甲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某甲公司管理人系代表某甲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但其在清算程序中清楚或应当清楚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质,其以陈某、刘某未办理退伙手续或某合伙企业注销手续,某合伙企业仍然存续为由主张陈某、刘某应承担出资责任,缺乏依据,亦将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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