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父亲拿儿子的车押车贷款有效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父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质权人依法取得车辆的质权。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涉案车辆虽登记在梁子名下,但梁父与梁子为父子关系,梁父因向杨某借款将涉案车辆质押给杨某,提供了户口本复印件以证明其与梁子的父子关系,梁父并提供了涉案车辆的行驶证、发票等,且涉案的借款是转账至梁子的银行账户,上述行为足以使人相信梁父将涉案车辆质押给杨某是经过了梁子的同意的,梁父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杨某依法取得涉案车辆的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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