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投资方案未最终确定,能起诉投资人支付投资款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200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双方签订了《增资扩股认购协议》但协议约定有两个投资方案可选,选好后需再签订附加协议。后公司起诉投资人支付增资款,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已选定投资方案,且未签订附加协议,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增资款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案涉《增资扩股认购协议》能否继续履行;深某公司、广某公司、叁公司应否向头某公司支付投资款79万元,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案涉《增资扩股认购协议》约定,深某公司、深某合伙企业可以通过方案1或方案2的方式认缴头某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但作为乙方公司,无论使用方案1或方案2,均需要在增资款支付之前,与目标公司签订一份附加协议以确立最终增资主体。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了附加协议或补充协议确定了最终的增资主体或者投资方案,且案涉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当事人之间并未形成最终的投资方案。院认为《增资扩股认购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故头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增资扩股认购协议》,诉请深某公司、广某公司、叁公司支付投资款79万元不能成立。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87698

  • 昨日访问量

    35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