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能属于借名买房关系,也可能属于赠与关系,实践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需由原告来举证。如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类案件中,原告比被告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谁起诉谁败诉,尤其是没签订任何协议,又是几十年前买的房这种情况。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起诉女儿,认为当年买房写女儿名字是借名买房,但其只能证明自己出了部分购房款,装修款,房屋也是全家共同居住。最终法院认为父亲的证据不足,判决驳回父亲要求女儿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中,刘父以其与刘大女存在借名买方协议为由要求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其与钱母名下,刘父与刘大女及钱母未签署书面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为刘父、钱母与刘大女就案涉房屋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本院在此作如下分析:
首先,从房屋购买的情况来看,案涉房屋系向案外人购买的商品房,购买案涉房屋时,刘父及钱母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虽钱母名下有一套房屋,根据广州市购房政策,刘父与刘大女仍具备购买案涉房屋的资格,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刘大女签署,案涉房屋购房款大部分来源于出售605房的房款,刘父虽主张其已归还刘大女支付的案涉房屋税费,但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且刘大女及钱母均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其次,从房屋使用情况来看,刘父虽提交水电费票据、装修收据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由其控制,但案涉房屋购买后由刘父与刘大女及钱母共同居住使用至刘父、钱母解除婚姻关系诉讼期间? 最后,刘父虽主张案涉房屋产权证一直由其持有,但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综合上述情况,从刘父与刘大女及钱母的亲属关系、房屋来源、购房资格到购房款的出资再到房屋居住使用以及相应手续、证件的持有情况来看,刘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刘父、钱母与刘大女之间存在关于案涉房屋借名登记的约定?刘父、钱母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刘大女名下,既可能是借名买房,亦有可能是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刘父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其提交的证据所拟证明的事实并未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故根据举证规则,本院难以支持刘父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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