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家庭主妇没有收入,能认定丈夫的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在外借款,妻子没有签名。一审认定是丈夫个人债务,二审认为妻子无法证明自己有工作及收入,所以丈夫的借款即使用于经营,经营所得也必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是共同债务。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高某向佟某出借的328.46万元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案涉借款发生于佟某与沈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均以佟某的名义出具《借据》、《借条》、《字据》、《抵押书》,但基于沈某并无提供证据证明其职业及收入状况,故佟某的对外借款即便用于生产经营,其经营所得收益亦应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故案涉借款应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一审判决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据此,高某主张沈某对案涉借款本金328.46万元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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