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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律师 开发商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如何计算

2020-07-0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454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如下面这个案件,按合同约定是每日0.05%的标准,从逾期的次日计算至房产证出来之日,一共有14万。如违约金约定过低的,法院也可以调整增高。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陈某与沙某地产公司就涉讼房屋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该商品房按套出售,总金额为1249431元,沙某地产公司应当在陈某交齐房价款且办理收楼手续后730天内办妥房地产权证,如因沙某地产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房地产权证未能在约定期限办妥的,沙某地产公司应自逾期之日的次日开始,每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对于涉讼房屋的交楼时间,尽管陈某主张其于2015328日办理收楼,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而从沙某地产公司提交的《收楼验房意见表》显示,陈某签署的涉讼房屋验收日期为2015411日,该事实与沙某地产公司主张陈某于2015411日实际收楼的说法较为相符,故合理采信沙某地产公司的主张。现陈某已于2014328日将合同约定的1249431元涉讼房屋总房价款缴交完毕,并于2015411日接收了涉讼房屋,沙某地产公司应在2015412日起计730天内,即2017410日前办妥涉讼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虽然沙某地产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辩称其迟延办理涉讼房屋产权登记的原因在于政府部门重新核算土地出让金的审批时间过长,该审核期间应当扣减,但其作为有资质的商品房开发、销售企业,办理合法完整的土地使用手续,按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是其法定的合同义务之一,其应对此有相应的预期,现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存在延期审批的情形或者存在其他法定的免责事由,故其上述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现国土部门于20171127日才核发了涉讼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该时间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办z证期限,故沙某地产公司应就其逾期办z证的行为向陈某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应以1249431元为本金,按每日0.05%的标准,自逾期之日的次日即2017412日起计算至不动产权证书出证之日即20171127日止。因此,沙某地产公司应向陈某支付逾期办z证违约金143684.57元(1249431元×0.05%×230天)。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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