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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认购书解除纠纷律师 写了书面退款申请怎么办

2020-07-0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210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很多一手楼的买家反映,在交了定金后想退款不买房时,开发商不会立即明确答复是否能退,而是让其写一份书面的退款申请函,并且一定要写明退款理由。买家为了顺利退款,一般就写的是因个人原因申请退款,结果后面开发商答复既然是个人原因,不是公司原因,那款就不能退。遇到这种情况,是否真的写了个人原因就不能退款了呢?实际不是的,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就判决不退,因为买家已经书面承认了是因个人原因想退款。二审法院进行了改判,认为光凭书面退款申请人,不能证明未签订合同的过错在买家一方,结合全案认定,双方都有过错,仍然判决全额退款。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

陈某、郭某作为涉案房屋购买人,在认购单签订前应当结合国家政策规定知道自己是否具备购房的资格,判断履行合同的可行性,但其没有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根据维某公司提交的《维某项目退款帐户确认单》内容证实,陈某、郭某因其个人的原因放弃购房涉案房屋。因此陈某、郭某对双方未能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后果存在过错责任。因此陈某、郭某要求维某公司支付购房款的利息,及双倍退还定金100000元的请求,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目前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买方在签订认购单时已向卖方如实披露了陈某是否具备购房资格,亦无证据证明卖方对此尽到了充分审查的义务,故在此情况下,本院认为买卖双方对于本案纠纷的产生均有一定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从维某公司提交的《维某项目退款帐户确认单》的主要内容来看,主要是陈某、郭某确认其收取维某公司退还房款的账户及身z份信息,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未能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过错在于陈某、郭某一方欠妥。改判退还定金及首付款。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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