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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擅长二手房买卖官司的律师 能同时要求逾期履行和解除合同违约金吗

2020-07-0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254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承担逾期违约金(一般为万分之五),同时合同中还会约定,逾期超过一定期限(一般是15天)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是房屋总价的20%)。那么,上述逾期违约金(一般为万分之五)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一般是房屋总价的20%)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律师解答:可以。

附相关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关于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方应支付以总房价日万分之五计算十个工作日的赔偿金,又约定了应同时支付总房价20%的解除合同违约金,但究其性质,两者均为一方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时所应支付的违约金,现被上诉人因其自身原因未能如约与上诉人办理过户,已属违约,其行为已符合上诉人行使单方解除合同权的条件,故上诉人以此要求被上诉人不仅应承担十个工作日的赔偿金还应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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