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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专打存量房买卖案件的律师 卖家重新协商贷款了还能解除合同吗

2020-07-0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338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房屋买卖双方在约定的过户日重新磋商贷z款事宜隐含着一个命题——买房人的贷z款在约定的过户日前未通过银行审批。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买房人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合同)约定的过户日之前通过银行的贷z款审批,否则买房人就构成逾期,逾期超过一定时间(一般是15日)或者在卖房人催告后一定的时间(一般是7天)买房人仍未通过银行贷z款审批的,买房人就构成根本违约,卖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一般是20%)。

那么,是否虽然在约定的过户日买房人没有获得银行的贷z款审批,但是只要房屋买卖双方对重新贷z款事宜进行了磋商就视为原来的贷z款获批日的约定被变更了,买房人就不构成逾期,更不构成根本违约呢?

这是一个合同变更的问题——协议变更合同。即房屋买卖双方通过一个协议变更原来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这个协议有效成立了(并且生效了),原来的合同才会被变更。而这个协议的有效成立并生效也要经过合同成立的过程——要约和承诺。直观的体现即房屋买卖双方的磋商,讨价还价。如果房屋买卖双方就重新贷z款事宜的磋商没有成功,即新的协议并没有成立。这样,原来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没有被变更,依旧合法有效。房屋买卖双方仍然受原房屋买卖合同的约束。买房人在约定的过户日没有获得银行贷z款就构成逾期,超过宽限期就构成根本违约,卖房人就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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