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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二手房卖家未迁走所有人户口算违约吗

2020-07-0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355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算。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卖房人应当在某期限前迁出户口,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卖房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迁出自己及自己家人的户口,则会构成违约,这基本上没有争议。但是,如果标的房屋内还有其他人(如上家卖房人)的户口,卖房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迁出其他人的户口,是否构成违约呢?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卖家与买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就系争房屋确立买卖合同关系,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该买卖合同补充条款(一)第6条明确约定了卖家负有在2013530日前迁出系争房屋内存有的户口的义务,该补充条款第13条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卖家未按约将系争房屋内存有的户口全部迁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于卖家提出的关于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时不知道系争房屋内存有案外人户口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卖家事实上未按约迁出系争房屋内存有的户口,已构成违约,卖家主观恶意与否,均不能成为阻却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卖家的上述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明确了支付尾款的条件,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并未成就,卖家要求被买家支付尾款的上诉请求,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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