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广州宅基地房专家律师

IP属地:四川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白云区继承房屋分割案件律师 单方委托作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有效吗

2020-06-2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312人看过举报


广州单方委托作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有效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如另一方提出异议,可要求重新鉴定,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重新作出。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出其爷爷在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要求按法定继承继承房屋。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法院就没有采纳原告的鉴定意见。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202房登记在高某4名下,房屋购置时间发生于其与妻子庞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属于高某4与庞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高某4享有202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并可作为遗产予以继承。高某4去世时其父高X已先于其去世,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聂某、庞某、高某2。聂某生前亲自去到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办理202房的放弃继承的公证声明,公证处据此受理并办理公证,程序并无不当。高某1主张聂某所作出的放弃继承声明无效,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至于高某1主张聂某在办理公证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意见,其虽向法庭提供了粤天司鉴[2017]精鉴字第X号《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但庞某及高某2均对此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高某1在未通知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下迳行由案外人委托鉴定,所送检材料未经法庭质证,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亦未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查认定,程序违法,依法不作为本案认定依据。后经重新委托鉴定,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复函称受技术能力条件限制,无法明确聂某201610月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故高某1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非经法定程序及专业医疗鉴定机构认定,不能认定聂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高某1的上述主张缺乏证据予以支持,不予采纳。况且,依照《继承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聂某死亡前,202房已通过继承方式过户登记至庞某名下,现高某1主张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聂某对202房的遗产份额并变更登记至高某1名下,缺乏基础的事实依据,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高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专业办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289296

  • 昨日访问量

    644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