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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继承争议律师 是否要把所有继承人列为被告

2020-05-0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319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问:我的父亲1996年去世,奶奶和爷爷分别于2006年、2014年去世。爷爷、奶奶共生育了五个子女,除了我爸爸外,还有我的两个叔叔、两个姑姑。爷爷和奶奶生前在村里留下了房屋一处,现在该房屋拆迁,拆迁所得利益全部由我的大叔叔一人所得。现在,我想代位继承属于我父亲的拆迁所得利益份额。因为相关的拆迁补偿款都在我大叔叔那,另外一个叔叔和两个姑姑都放弃继承这部分利益,并没有得到相关款项。我想问的是,由于另外一个叔叔和两个姑姑声明放弃继承,我起诉时,是否可以单独起诉获得了这笔拆迁补偿利益的大叔叔?

 

  答:继承纠纷中,争议的各方一般是有亲属关系的人,大部分是至亲。所以,发生争议后,部分当事人只是不满其中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行为,很少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员都提起诉讼。但是,因为继承的财产具有同一性,一个继承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所以,您单独起诉获得了这部分拆迁补偿利益的大叔叔是不合适的,尽管您的另外一位叔叔与两位姑姑口头放弃了继承。

  《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48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您可以与您放弃继承的叔叔与姑姑一起到法院起诉,在诉讼中您放弃继承的叔叔与姑姑可以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并由法院记录在案。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专业办z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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