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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二手房买卖过户争议律师

2020-04-1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290人看过举报


广州卖家以代理人无权收定金为由拒绝卖房可以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即使履行过程中有一些小瑕疵,只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就应当继续履行。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以公证委托书写明代理人无权收取房款为由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家虽向代理人支付了2万定金,但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已经查明的事实可知,黄某在代理钟卖家签订涉讼《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经披示了其代理权限,谭买家理应清楚知道黄某的受托范围不包括代为收取购房款。谭买家在黄某不具有代收购房款的权限,且黄某提供的《委托书》中已载明钟展军用于收取购房款的银行账号的情况下,将定金交给黄某,该履行行为有瑕疵。谭买家履行支付定金的行为有瑕疵,但尚未构成根本违约,钟卖家可以通过要求谭买家重新向其二人支付定金等方式予以纠正并使得合同继续履行。钟卖家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曾要求谭买家纠正履行方式,亦无证据证明黄某拒绝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其二人,钟卖家仅以谭买家支付定金的方式有瑕疵为由拒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黄某已收取谭买家支付的定金2万元,钟卖家并无证据证明黄某拒绝将该2万元返还给其二人,为免诉累,该2万元可视为谭买家已付的购房款,由钟卖家自行向黄某索要该2万元定金。现谭买家已经将剩余的56万元购房款缴纳至一审法院代管款账户,且无证据显示本案存在合同继续履行的其他障碍,法院认定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判决合同继续履行,谭买家支付剩余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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