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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房屋如何申请执行?

2020-04-1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284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先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的产权份额,如被执行人的产权份额达到了三分之二以上,按照法律规定可强行拍卖再分拍卖款。如被执行人的份额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则只能要求查封房产,避免他人擅自卖掉房屋,转移财产。注意,由于缺乏准确的规定指导,实践中各地的法官操作不一,具体请咨询律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005房是否属于张某、陈某夫妻共有财产。张某认为其抵押了婚前购买的海珠区xx之二805房,贷z款所得的100万元用于购买本案房屋,是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但是张某的抵押行为发生于20129月,处于张某、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贷z款所得的100万元性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本案争议的1005房购房时间及房款的支付均发生在2013年上半年,在此之前张某自认已经全额购买了1004房,张某无法举证证实1005房的房款1122590元来源是张某婚前个人财产,且从1005房的房屋购买时间来看,也发生在张某声称的张某、陈某分居之前及张某提起离婚诉讼之前。而张某用1005房抵押给工商银行而贷z40万元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综上,张某主张1005房是个人财产不予采纳,谢某认为1005房是张某、陈某夫妻共同财产有理,予以认定。谢某与陈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定,故谢某是陈某的合法债权人。在谢某向陈某主张债权的过程中,因未明确张某、陈某对该房屋的产权份额而无法执行。现谢某以申请执行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某、陈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共有人提起财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财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虽然1005房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但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此谢某对陈某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张某、陈某各占50%份额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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