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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定金罚则还能双倍返还吗?

2020-04-1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428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只要合同或收据写明是“定金”,就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不需要合同再另外写明。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未写明,不支持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二审法院改判支持。

相关案例: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未明确约定定金罚则不能要求双倍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尹买家主张蔡卖家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双倍返还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有定金合同的约定,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而本案中尹买家与蔡卖家之间并未约定定金作为双方之间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即尹买家与蔡卖家之间并未存在定金合同,现尹买家主张蔡卖家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写明是定金就可适用定金罚则,不需要合同另外写明: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尹买家关于要求蔡卖家双倍返还定金50万元的主张是否成立。

蔡卖家、尹买家于2018316日签订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第三条约定,“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尹买家)向甲方(蔡卖家)支付人民币25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首次支付房款时自动转为房款的一部分)……”,尹买家分别于201839日、315日共向蔡卖家支付购房定金25万元,蔡卖家亦出具收款证明确认收到尹买家交付定金25万元,尹买家已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现涉案合同因蔡卖家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蔡卖家应承担违约责任。《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尹买家向蔡卖家支付25万元定金,同时又约定“甲方(蔡卖家)不按本合同约定将该房地产出售给乙方(尹买家)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该房地产成交价的10%”,即合同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关于“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尹买家作为守约方有权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现尹买家在本案中明确主张适用定金条款,要求蔡卖家双倍返还定金50万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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