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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黄埔区专业不动产买卖律师 团购定金性质咨询

2020-03-1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353人看过举报


广州买新房时交的团购定金是什么性质?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属于购房定金,应属于服务费用。如购房者已经买房,无权要求返还该费用。

判决书节选:

关于团购定金的性质问题。就《客户须知》的相关约定来看,“交纳3万元团购定金享团购价优惠”、“团购定金由雅居乐富春山居和网易指定的具有居间服务性质的森某公司收取”、“团购定金一经缴纳不予退还”,该团购定金显然不具备债权担保的定金性质,《客户须知》中亦未约定给予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此,刘某主张该团购定金为定金,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纳,该团购定金应属森某公司为刘某争取团购优惠的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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