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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区专业不动产买卖律师 退定金案例咨询

2020-03-1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249人看过举报


广州买房时交的团购费用,买房后能以未取得优惠要求退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如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签订,则该费用可以退,如只是以电商公司未为其争取到优惠,则一般不能胜诉。

判决书节选:

关于森某公司是否为刘某争取到团购优惠的问题。首先,刘某在与某恒公司20141126日签订的《认购书》中约定案涉物业售价为3836542元,享受优惠折扣后的价格为2680000元,案涉物业必须按《认购书》约定的付款方式15日内即20141210日前准时签约,如放弃该付款方式或不能15日内准时签约的出售方将取消该成交价2680000元的优惠;由此可知,刘某此时享有的优惠折扣是附条件的,仍有待于刘某与某恒公司20141210日的签约确认。其次,刘某确认,其是在20141210日与某恒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前与森某公司签订《客户须知》并向森某公司支付团购定金的,由此可知,签署《客户须知》及支付团购定金是签署《买卖合同》确定最终交易价格的前置程序,且据森某公司提交的某恒公司2017510日、6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所附《认购单》来看,某恒公司亦确认刘某参与了森某公司组织的团购优惠活动,因此享有了团购优惠。再者,刘某在签署《客户须知》时应当清楚知悉“团购定金一经缴纳不予退还”的约定,根据日常生活法则,其在当天《买卖合同》的签订及支付房款、办理按揭的过程中即应当知道购买案涉物业是否享受了团购优惠,但刘某并未即时提出异议,有违常理。综上,原审法院采信森某公司主张,即其已为刘某就案涉物业争取到了团购优惠。

据此,刘某主张森某公司双倍返还团购定金及支付资金使用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均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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