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南沙区专打退定金案件的律师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185人看过举报


广州没有购房资格被销售欺骗买房能退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如主张是被销售人员欺骗,则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被欺骗。如下面这个案件,购房人主张自己被欺骗,但销售人员拿出了其签字的《认购须知》,则证明其没有被欺骗,最终败诉。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依照《认购书》约定,原告应在201384日前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原告至今仍未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支付首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提出其是受被告蒙骗,在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认购书》。但原告作为成年人,在限购政策出台多年且经媒体多方宣传报道的情况下,应当知晓国家关于限购政策的规定。《认购书》第七条、第九条明确约定原告在签署该认购书时,对于购房须知已清楚了解并认可。为此,被告出示了《自某花园认购须知》等证据证实其对原告已尽告知义务。而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确受被告蒙骗。被告在催促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果的情况下,依照《认购书》第七条的约定,没收原告支付的定金及将涉案房屋另卖他人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92147

  • 昨日访问量

    386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