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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区股东知情权纠纷律师 不正当目的咨询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216人看过举报


广州股东身份有争议时能主张行使知情权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若股东身份未确定仍在诉讼中,则暂时不能行使知情权,需待身份确定后才能行使。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陶某是否享有对立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来看,陶某持有的立某公司的10%股权来源于该公司原股东袁某的转让,二审中陶某确认其受让该股份未支付相应的价款给袁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袁某基于该股份向其主张过权利。陶某称其之所以能取得该股份,是因为其有客户资源。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之规定,公司的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股东的出资若是以非货币出资,则其出资需要作价,而本案中则缺乏这样的证据。由于陶某是否代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持有立某公司10%股份的诉讼(5276号)现仍在一审审理中,而公司的经营账册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将会给公司的财产及商业信誉带来影响,且有不可逆转性。因此,在5276号纠纷案尚未终结且情况不明的状况下,本院对于陶某于本案中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暂不予支持。对此,陶某需待5276号纠纷案生效的裁判结果。若该纠纷最终否定了李国礼的主张,则陶某可对立某公司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

综上所述,立某公司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在5276号案纠纷尚未终结的情况下认定陶某享有股东知情权,属于认定事实有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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