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举报违法建筑后对处理结果不服起诉有用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公民有举报违建的权利,但只是举报权。举报之后相关行政部门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会书面告知举报人。但若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话,法院一般会认为举报人不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或权利人,也非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要求查处的建设具有利害关系,从而驳回举报人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原告向原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及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邮寄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函(依法查处霭某幼儿园擅自加建的围墙、网状铁丝的违法建设行为)》,两份函件虽然文件号不同,但内容基本一致,均是要求对第三人霭某幼儿园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属于重复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已经对原告查处的事项作出了穗城管函[2018]X号《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函的复函》,告知原告其调查处理情况,故虽然原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未对原告邮寄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函(依法查处霭某幼儿园擅自加建的围墙、网状铁丝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回复,但并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天河区华景路××号房屋已经于2011年6月3日登记在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名下,而第三人霭某幼儿园的建筑范围并没有超出该房屋用地红线范围,原告不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或权利人,也非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要求查处的建设具有利害关系,因此原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天河分局是否对原告所称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对原告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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