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起诉他人还款找律师 利息计算咨询

2020-02-1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272人看过举报


广州借z款人可以提前还款吗?利息怎么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除非明确约定不能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借z款天数计算。

《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z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z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z款人提前偿还借z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z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说:

如果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可以,因为此种情况并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借z款人提前返还借z款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提前偿还,因为提前偿还将直接减少借z款的利息收入,对债权人利益有一定损害。拒绝提前履行对债权人而言是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先行使,也可以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8条同时规定:“借z款人提前偿还借z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z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在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偿还利息进行约定,没有约定应当以实际借z款期间计算利息。这样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原则。

包括两项内容:首先是利息清偿的时间,借z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利息清偿以债务人清偿本金时一并清偿。如果借z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z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利息计算的标准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借z款期间为准。一般情况下,为借z款合同履行期间。但是,在借z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下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500544

  • 昨日访问量

    779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