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间借z款中,预先扣除利息的怎么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按实际出借的金额算本金。
《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z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z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z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z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z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z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z款人在借z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z款本金与以最初借z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z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z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