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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贷z款申请表中联系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2019-11-2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576人看过举报


张某向某银行提交了《个人信用贷z款申请表》,拟申请个人消费贷z18万元,并将弟弟陈某作为亲属联系人。后张某未按照双方约定按月偿还本金及利息。银行以张某及陈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本案中陈某作为联系人需承担还款责任吗?

 

 律师解答:不需要。《个人信用借z款合同》附则中已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出账确认书、个人贷z款出账凭证及经双方确认的借z款申请书等文件、资料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z款人张某向银行提交的《个人信用贷z款申请表》中载明联系人不承担贷z款的相关责任,被告陈某作为联系人,依照合同的约定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1.《个人信用贷z款申请表》的性质。《个人信用贷z款申请表》是借z款人在向银行、贷z款公司等申请贷z款前,按照出借人的要求填写的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填写说明、借z款人信息、联系人信息、贷z款事项、账户管理授权信息、告知、授权及声明等,经贷z款机构审核同意后双方将签订正式的《个人信用借z款合同》,由此可见,借z款人提交申请的行为是合同缔约过程中的要约行为。经双方确认的借z款申请书为借z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z款联系人的主要“义务”。申请表中的联系人的主要义务是在贷z款机构无法联系到借z款人时帮助联系借z款人,并不承担贷z款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联系人的信息均是借z款人填写,而很多情况下,联系人并不知其已成为“联系人”,银行也并不审核联系人的相关信息,故此“义务”既非法定也非约定义务,对联系人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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