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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给子女,被擅自卖掉怎么办?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1144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房款。如下面这个案件,离婚协议约定房子给女儿,父亲却在过户前擅自卖掉。后女儿起诉赔偿房款,获得了法院支持。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钟某与霍某于200662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法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按协议履行。协议内容中明确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钟某欣与霍某夫妻共有财产(位于广州市番禺区X房)归钟某欣所有,该协议实则钟某欣与霍某将上述财产共同赠与给了钟某欣。由于钟某与霍某在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后没有将涉案房屋过户给钟某欣,钟某后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案外人。钟某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钟某出卖房屋的行为表示其撤销了其赠与行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钟某能否撤销其与霍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将涉案房产赠与女儿钟某欣的条款。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钟某与霍某的《离婚协议书》是为了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而订立,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所作的财产处理,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密不可分,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依附于双方离婚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同于单纯的财产赠与。因此,撤销《离婚协议书》所涉的赠与条款,不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适用《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钟某在离婚后一直未主张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没有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因此,对于钟某认为有权撤销赠与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由于钟某未经钟某欣同意,私自出售了涉案房屋,其行为违反了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更直接损害了钟某欣的财产权益,给钟某欣造成经济损失。涉案房屋在钟某欣起诉时的市场价值为794600元,钟某欣起诉要求钟某赔偿房屋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支持以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794600元要求钟某作出赔偿,对于超出的金额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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