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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房入住10年仍未过户,业主突然说不卖了可以吗?

2019-05-16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05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320人看过举报


女儿把母亲的房子卖掉,买家已装修入住。然而十年后,母亲以自己对卖房之事并不知情为由,要求买家返还房子......近日,法院终审审理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彭某(母)与陈某(女)系母女关系。彭某在其丈夫去世后,到广州跟随长女一起生活,彭某名下的房屋一栋交由其小女儿陈某负责出租。后陈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总价款132000元出售给王某。购房合同上陈某注明受彭某全权委托。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价款,陈某按约交付了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王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后入住至今,但至今并没有办z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彭某诉称,自己因长期居住在广州,对陈某、王某的房屋买卖行为不知情,最近才知晓房屋已被出售,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返还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未经房屋权利人彭某的授权、且事后未取得权利人的追认,对彭某名下的房屋出售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合同签订后王某虽支付了价款,且已实际入住使用,但该涉案房屋一直未办z理房屋转移登记,王某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遂判决支持彭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彭某名下,但彭某丈夫过世后,涉案房屋一直由陈某负责出租并收取租金,涉案房屋出售之前,亦由陈某处理邻里关系问题。同时,陈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上明确载明其系彭某之女,受彭某全权委托,并交付了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王某占有涉案房屋装修并居住。后陈某居长沙数年,且彭某十余年多次回湘,均未主张过任何权利,陈某的上述行为以及其与彭某特定的身份关系,足以使王某相信陈某有代理权,王某对于信任陈某有代理权系善意且无过失,故陈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其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彭某作为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虽然涉案房屋未办z理房屋转移登记,但王某有权占有涉案房屋,在该《房屋买卖合同》并未解除,王某有权占有未消除的情况下,彭某要求王某返还涉案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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