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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拍卖房后租客不肯搬走怎么办?

2019-05-09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3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解答:如租赁合同不符合常理,则可认定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起诉至法院要求腾房即可。具体请当面咨询律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松某公司通过拍卖方式购得涉案房屋并办理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依法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涉案房屋现仍由赖某和朱某居住,因此,松某公司要求赖某和朱某腾空涉案房屋交还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赖某抗辩其于200615日与谭某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涉案房屋,租赁期限为30年,因此,不应向松某公司返还房屋。法院认为,《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赖某抗辩与谭某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涉案房屋,仅提供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作为证据,且该合同仅约定了租赁期限和月租金金额,对于租金的支付却没有明确,租期为30年,租金为1000元,且以赖某装修涉案房屋款项及向谭某借款抵扣,根据日常生活法则,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不符合常理,首先,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发布的20152016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双方对涉案房屋约定租金远远低于市场租赁价格,其次,赖某未能提交其支付装修款的证据,亦未提交任何有关其装修涉案房屋的证据。因此,赖某主张与谭某之间存在租赁关系,依据不足,对其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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