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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哪些情况下恋爱期间的转账会被认定为借款?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18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解答:以下恋爱期间的转账人员被认定为借款:

1、存在明确的借条或者在转账时备注了借款

若男女在恋爱期间存在借款关系,且出借一方在银行转账或支付宝转账时明确的备注了款项性质的,即便双方之间没有书面的借条或者事后另一方不承认主张系赠与关系的,出借人仍有权直接以借款关系主张对方偿还借款。

实践中笔者遇到过这样一种情形,一方的支付宝账号未经实名认证,故在庭审中抗辩支付宝账号并非其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则需要法院调查该支付宝账号的所有权人,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2、虽没有书面借条,但借款关系的产生系一方主动向另一方提起并承诺还款

事实上,男女双方处于热恋期间时,很少会在转账时备注“借款”的字样,一般就直接转账过去,那么,在这种没有书面借条、转账时也没有备注款项的性质和用途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呢?实务中,法院在审理此种案件中会关注两个要点:

第一,款项往来发生的起因。若款项支付系一方主动要求另一方给他转账的,并告知出借一方款项用途的,则法院在审理中偏向于认定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而若款项支付只是一方向另一方诉苦,另一方主动希望帮助的,则法院会偏向于认定为无偿赠与关系。

第二,是否存在承诺还款的情形。当热恋中的双方最终闹掰,双方在彻底分手前定会对双方之间的情感关系与金钱关系进行“清算”,若此时,一方承诺借款关系或者承诺付款期限的,无论款项支付时双方的动机以及原因,出借人都有权以借款关系要求另一方偿还。

在上述情况下,恋爱期间的财款往来一般直接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也直接依照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思路进行审理裁判。但在实践中,在很多情况下,一方在恋爱期间碍于情面,往往不会直接表明款项的性质,一旦当双方闹分手,便开始对交往过程中的借款性质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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