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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过户后银行一直不放款卖家可以索赔吗?

2019-01-22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13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解答:一般过户后超过一个月银行不放款,卖家可以起诉买家违约赔偿。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这里需要注意的就是“主要债务”(如买房人的付款义务,卖房人的过户和交房义务等)和“催告”(包括书面催告和口头催告)。何谓“迟延”?《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广州的二手房买卖中,一般而言,自办理过户手续至银行放款一般不会超过一个月,这就是交易习惯。也就是说,买房人有在(自办理过户手续起算)一个月内向买房人支付银行贷款部分房款的义务(付款方式是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方式是银行直接将贷款放款给卖房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买房人对此一个月的交易习惯也予以确认,则此交易习惯应当得到法院的认可。买房人有在(自办理过户手续起算)一个月内未向卖房人支付贷款部分房款就是构成“迟延”。房屋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卖房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过户和交房,买房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付款。买房人的付款方式一般是现金加银行贷款,而所谓的银行贷款就是买房人借银行的钱来付房款给卖房人。这里面有两个合同关系,即买房人和卖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买房人和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这两个合同关系是相互独立的。银行迟迟没有放款站在房屋买卖合同的角度看,就是买房人迟迟没有向卖房人支付房款(而且这个比例一般都比较大),就是买房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卖房人催告买房人支付房款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卖房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买房人因银行的原因(其中也有买房人自己的原因,即过错)造成对卖房人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合同相对性的体现。因此,卖房人可以依据此规定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并向买房人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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