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中,买房人往往会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部分房款。银行审核贷款比较严格,发放贷款也比较谨慎。在银行审核贷款或者审核之后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如果标的房屋发生纠纷导致诉讼,或者银行发现买房人所提供的资料可能是虚假的,银行一般就会拒绝发放贷款或者推迟发放贷款。甚至,如果卖房人拒绝提供本行本市银行卡号等资料,银行也会拒绝发放贷款。而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贷款发放的时间,超过此约定的时间就会视为买房人违约。如此一来,有些卖房人就会以恶意拒绝提供银行卡号、举报买房人提供虚假资料,诉讼等方式来阻止或者推迟银行发放贷款,以达到导致买房人“违约”的目的。从实体上讲,卖房人以拒绝提供银行卡号等方式恶意拒收银行贷款的,即便银行贷款不能按期发放,买房人也不会构成违约。
但是,从证据法的角度讲,卖房人的有些行为比较隐蔽,买房人很难举证是卖房人的恶意行为导致的银行没有发放贷款,而客观上银行确实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买房人已经违约。当然,如果是由于买房人自身原因(包括选了条件要求苛刻的银行)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发放,则是买房人构成违约了。总之,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小心、谨慎。并且要从法律的角度理解问题。遇到类似问题时建议当面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