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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先于子女死亡,继承房产需要哪些人放弃继承权?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629人看过举报


 王林是某机关干部,他的父母离异多年。2006年父亲因交通意外死亡,留下一套房产。王林来到公证处想要办理继承权公证,经公证员向王林了解,王林的父亲自从离婚后始终一个人生活,没有登记结婚,该套房产是王林父亲离婚后购买的,王林的奶奶在世,而爷爷于2007年死亡,王林的爷爷奶奶共生育三个儿子。公证员告知王林,需要王林爷爷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到场,王林说他爷爷的父母也已去世多年,而王林的大伯于2009年死亡。公证员随即告知王林,他大伯的配偶和子女也得来公证处。王林一听十分不解,他不明白,为何自己觉得很简单的事反而会牵扯到这么多人呢?

 

公证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案中,继承即从被继承人王林父亲死亡时开始,由于王林的爷爷在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而又于遗产分割前死亡,那么王林爷爷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王林爷爷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就是王林爷爷的配偶、子女和父母,而王林的伯父又于2009年死亡,那么王林伯父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有权继承。

 

公证员提示,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另外,转继承不受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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