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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违约终止直播,认定赔偿金额主要考虑哪些方面?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64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主播中途离职的赔偿主要考虑以下7方面:1、主播在合同履行期间的获利;2、主播离职之后的获利;3、主播离开前和离开后的人气;4、公司对主播的投入;5、公司在主播直播期间的获利;6、主播的主观恶意程度;7、公司对主播离职的态度等。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考虑了以上7个方面,酌情认定主播单方违约需赔偿主播公司15万。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虎某公司、张某签订的《虎某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经纪类》合法有效。如果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偏离违约损失,导致二者相差悬殊,则有必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相应调整。而判断和调整违约金数额需以违约损失为基础,运用公平原则而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个案案情,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各种因素。

    本案中,虎某公司的损失是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产生的成本、可得利益损失,根据案涉合同性质,可基于张某已取得的收益数额和人气及影响力,并结合履行情况综合确定违约金数额。虽虎某公司主张张某2020年7月后即未再履行合同,但由于涉案合同并未与张某约定直播时长和天数,张某2020年8月仍于虎某直播平台直播过一段时间,因此张某履行合同的期间应当计算至张某的最后一次直播,为13个月,虎某公司为张某积聚人气需投入前期成本,如合同正常履行,虎某公司将获得相当的收益。张某单方终止直播,且在履约期内在其它平台进行直播,导致张某付出的成本损失、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张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考虑到以下几点:

    一、张某在与虎某公司签订《虎某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前就已在虎某平台上进行直播了,《虎某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签订前后张某的收益分配规则是一致的,并无差别。因此,相对于《虎某主播独家合作协议》签订前的直播,签订《虎某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并约定张某高额的违约金后,张某的义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加重了。

    二、虎某公司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张某直播的时长和天数,张某对自己的直播安排有一定的自主性,故张某停止直播的行为并不当然对虎某公司造成损失。

    三、虎某公司在张某违约后可采取补救措施,不至未履行部分的合同利益完全无法取得;且张某在停播前关注粉丝数有限,张某的违约对虎某公司所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相对来说也有限。

    四、张某X的关注量为1315,关注度不高,仅在该平台直播一次,故而不至于带走多少粉丝,对于虎某公司所称将虎某平台积累的粉丝和产生的直播影响力带到竞品平台这一损失,该行为所产生的影响较小。

    五、张某在合同履行期内实际取得收益为189163.8元,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相差较大。综合以上情况,院酌情确定张某应向虎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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