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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商擅自更改店名,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另外开店要赔偿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884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要赔偿,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以降低。

判决书节选:

原告某传承公司诉称:20174月,某传承公司与叶某签订《某传承特许经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叶某加盟某传承公司的某传承糖水店,双方在协议中对各自的权利义务、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等做了明确约定。但双方合作不久,叶某就违反协议约定,擅自将“某传承福州店”更名为“X氏传承福州店”,同时在未经某传承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还以“X氏传承(达明店)”的名义在福州地区开设分店,严重违反协议第三条第23款,第四条第1345款,第五条,第七条第7814款的规定。同时,叶某还未能依约按时足额向某传承公司缴纳每月的品牌维护和技术管理费用。经某传承公司发函催缴,叶某仍未支付。

叶某的行为已经违反《特许经营协议书》中关于竞业限制和品牌维护、技术管理费用等规定,某传承公司有权终止双方所签的《特许经营协议书》。因为叶某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某传承公司的合法权益,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50万元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叶某抗辩主张涉案协议是某传承公司提供的格式协议,存在规避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负担的情形,应作出不利于某传承公司解释的意见,如前所述,涉案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协议,叶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其签订协议加盟某传承公司,支付加盟费、装修店面并进行经营活动等一系列行为均表明其对涉案协议的相关条款均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有能力预见到签订协议及相关的经营风险,且经本院审查,涉案协议有关条款并不存在规避某传承公司责任,加重叶某负担的情形,因此叶某的上述抗辩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叶某提出的涉案协议约定的违约金50万元明显过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经本院审查,叶某在履行涉案协议过程中已向某传承公司支付了加盟费10万元及保证金2万元,若叶某严重违约,加盟金及保证金不予退回,还要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50万元。对此,在某传承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因叶某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的情况下,结合某传承公司的品牌价值以及涉案协议约定的加盟期限为三年,本院认定涉案协议约定的违约金50万元明显过高,依法予以适当减少至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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