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个人与其他人签订加盟合同的,合同无效。
判决书节选:
由于涉案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特许人周某系全某饮品店的登记经营者,而全某饮品店为个体工商户而非企业,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故其与梁某签订的上述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理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全某饮品店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周某、刘某作为全某饮品店的实际共同经营者,与全某饮品店共同承担法律责任。鉴于涉案合同系无效合同,梁某交付的区域代理费作为因涉案合同取得的财产,理应返还。法院在综合考虑合同双方的过错程度、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实际履行期限和经营情况的基础上,酌情确定周某、刘某、全某饮品店返还梁某区域代理费85000元(律师备注:一共交了100000元)并无不当。
相关法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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