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房价高企的当下,三四百万的房子,动辄像不要钱似的疯抢,有一些市民抢不到房,还动起了买二手期房的主意,为了放心,还跑到公证处做公证。那么,这种方式真的能彻底保证买卖安全吗?
律师解答:不一定安全。期房买卖并不违法,只要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合同是成立的。但是,合同成立和生效是两回事。从“物权法”角度而言,期房尚未交付,也未办理产权证,卖方对房子是不具有权利的,连权利都没有,怎么能进行处置,出售给别人?此类合同其实是附条件或是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其生效条件(期限)就是卖方拿到了房产证(的那一刻)。
如果卖家因为种种原因就是没拿到产权证,或者将来把房子登记到了别人名下,即使之前做过公证,那么买家的目的还是无法实现,因为双方的合同虽然成立,但却没有办法履行。这种情况下,卖家肯定构成违约,但是即使卖家违约又能怎样呢?大不了双倍返还。很多买家对这一问题存在误解,以为买卖合同做过公证就保险了,其实,公证合同对合同将来履行的情况并不能产生任何约束的作用,该违约还是违约,避免不了的。所以,此种类型的交易,其最z大的风险就是面临着卖家将来翻脸的潜在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