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2017年4月,阿芳、阿康与刘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阿芳、阿康购买刘某位于白云区的商品房一套,房屋套内面积为86.62平方米,按整套出售并计价,总金额95万元,由某中介公司提供居间介绍服务,中介服务费1.9万元由阿芳、阿康支付。阿芳、阿康一次性支付95万元房款,于2017年7月31日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变更房屋权属人为阿芳、阿康。后两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发现房产户型及实际建筑面积跟房产证上户型及建筑面积存在严重差异,于是委托专业装修公司测量房产套内面积,经测实际套内面积为72.38㎡,与房产证标注的套内面积相差14㎡。双方纠纷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房产套内实际面积与建筑面积不符及其损失赔偿问题:
第一,关于对房产套内实际面积和房产证上建筑面积差异部分进行赔偿问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的房屋是现实特定的商品房屋,原告在实际察看确认房屋现状后表示购买,并签订买卖物业交接确认书,被告刘某以房屋现状交付,其已完成适当履行。原告在合同中选择按整套计价,并未选择按房地产单价计价,故原告作为买受人是以实物购买,房产证中面积记载有误也不足以导致买受人对标的物产生重大误解,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刘某作为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故意隐瞒房屋实际面积,故对原告以涉案房屋套内实际面积与房产证面积存有差异要求被告进行赔偿,依法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损失赔偿金额。原告主张装修费用损失1万元,装修费是对涉案实物房屋装修所产生的,无证据证实该损失与房产证面积差异存有关系,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中介费损失1.9万元,合同约定中介服务费由原告支付,现合同已履行完毕,且原告也无证据证实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故原告要求被告刘某及中介公司赔偿中介费,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